10月24日,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国家统计局原干部孙振、中国人民银行原干部伍超明等泄露涉密经济数据案件查办情况。近年来泄密案件频发原因何在?公民应该如何提高保守国家秘密意识,防止泄密?记者就此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。
2009年6月到2011年1月,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原副主任孙振,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,先后多次将国家统计局尚未对外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共计27项,包括GDP、CPI、PPI等重要宏观数据泄露给证券行业从业人员付某、张某等人,其中共有14项为机密级国家秘密,13项为秘密级国家秘密。
2010年1月至6月,伍超明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工作期间,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,将其在价格监测分析行外专家咨询会上合法获悉的、尚未正式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25项,向证券行业从业人员魏某、刘某、伍某等15人故意泄露224次,这25项统计数据均为国家秘密级秘密。
“因密犯罪得不偿失”,高检院渎检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,孙振、伍超明两名涉案人员年纪轻、学历高,都是单位的业务骨干,然而他们保密意识差、法律意识淡薄,“只见利益,不见危害”,他们的犯罪行为不仅使自己受到了法律严厉制裁,也给国家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。
这位负责人强调,国家宏观经济数据提前被违法泄露,危害经济运行秩序,干扰市场公平竞争,影响政府公信力,从而使国家、社会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是一种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泄密犯罪。
这位负责人说,孙振、伍超明这两起案件发案时间长、泄密数量大,也反映出相关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着漏洞。在这方面,国家保密局已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保密管理措施,如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《加强涉密经济数据保密管理的通知》,组织开展了涉密经济数据产生、使用、保管部门的专项保密检查,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,加强保密管理。
“管理上存在漏洞、泄密人员保密意识差、利益驱动、现代化手段为泄密提供便利、境外敌对势力的刺探窥视”是造成失密、泄密案件频发的主要因素。
近年来,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泄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,案件主要呈现出五个特点。一是从发案领域上看,泄密案件与资格考试紧密联系,有通过开办司法考试、会计师考试等保过培训班的方式把秘密转化成利益的,也有在网络上出售相关考试材料获利的。二是故意泄密比过失泄密所占比例大,大多数案件的涉案人员具有谋取私利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动机。三是从年龄结构上看,35岁以下涉案人员比重较大。四是犯罪手段的电子化、网络化趋势明显,泄密大多通过网络一对一、点对点进行,相对比较隐蔽,因此潜伏时间比较长。五是窝案串案较多,大多形成了一定的泄密谋利链条。
近年来,检察机关一直严厉打击各类泄密活动,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,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。
按照保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,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,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,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。然而,在办案中,检察机关却时常处于“定密难、鉴密难”的“两难”境地。
“是秘密不标密,不把秘密当秘密,该解密时不解密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。”这位负责人解释说,保密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,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,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,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;机关、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,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、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。
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,一些部门定密工作不规范,定密标密带有随意性,有不少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被定为国家秘密,相反真正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却被漏定,致使该定密的没有定密。另外,一些部门只标密级,不标期限,导致“一密定终身”,有些标密的文件已经不属于秘密,应该及时解除密级,却没有解除。
随着计算机及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,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,使全世界进入了信息爆炸的新时代。打破部门之间壁垒,实现信息资源共享,政府各个部门之间联网成为大势所趋。
在国家秘密的载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下,保密工作显得更加重要,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。如何保证涉密信息安全,并有效防止泄密事件发生,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。
这位负责人表示,在新时期做好保密工作,不仅要通过宣传、教育、培训等各种形式帮助指导有关工作人员和涉密人员增强保密意识、明确保密责任,而且,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时也要遵守国家法律,做到“不应该知道的不问,不应该持有的坚决不持有”。涉密单位也要加强密源、秘密载体、秘密使用过程和秘密销毁的管理工作,严格按照国家划定的“绝密、机密、秘密”三个等级及时确定密级,需要解密的要及时解密。
他认为,信息化时代的保密工作是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的有机融合,应当全面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和水平,加大保密技术的科研开发力度,以防范黑客入侵等行为。另外,也可以学习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和做法。
这位负责人说,国家秘密的安全管理工作,既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,也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,做好保密工作不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职责,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。